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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中国财经报》:(蓝庆新 韩雅雯)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蓝庆新; 韩雅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4月18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计划中的几项关键法案,其中的碳边界调整机制(又称碳关税)以487票赞成、81票反对和75票弃权获得通过。

据了解,调整机制涵盖的商品包括铁钢、水泥、铝、化肥、电力、氢气等。在该机制下,这些商品的进口商必须支付商品生产国支付的碳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碳排放配额价格之间的差价。该机制将从2026年至2034年逐步实施,实施进度与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免费碳排放配额逐步取消的进度相同。作为一项多边贸易措施,碳关税对世界乃至中国的影响不可忽视。

碳关税脚步日益临近

碳关税的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于2007年提出,他主张欧盟应针对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征收碳关税。在法国的推动下,欧盟在征收碳关税的问题上取得了共识,多个国家尝试征收国内碳税,并且在推行国际碳关税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但当时美国在该问题上没有与欧盟达成共识。

2021年,拜登上台后,美国政府对待碳关税问题态度发生了转变。拜登强势推行绿色新政,主张通过征收碳关税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并使用碳关税惩罚未实现气候目标的国家,以保护美国制造商和工人的利益。2021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年度政策报告中宣布,在合适的时机对全世界未完成减排义务的国家征收碳关税。2022年6月,美国民主党参议员提出《清洁竞争法案》,建议对减排力度不足的国家出口到美国的商品按照相应碳排放量征税,美版碳关税被正式提上议程。美国碳关税立场的转变助推了欧盟碳关税的发展。

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碳关税提案,并计划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22年3月,欧盟理事会就碳边界调整机制相关规则达成协议,7月该方案在欧洲议会上通过。2022年12月,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临时性协议。2023年4月18日,碳边境调整机制获得通过。欧洲议会表示,该机制旨在维护欧盟和全球气候努力,激励非欧盟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意愿。

紧跟欧美步伐,其他发达国家也开始积极研究碳关税问题。比如,英国政府提议由七大工业国集团(G7)领头创建一个强大的碳关税联盟;加拿大自由党政府表示,将积极与相关国家开展碳关税合作,应对全球碳泄漏。发达国家支持碳关税的态度逐渐明朗,意味着我国企业的国际业务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碳关税的影响,减碳窗口期进入倒计时。

碳关税将对我国对外贸易造成冲击

碳关税实质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新形式,是发达经济体为保护自身利益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的经贸措施之一。碳关税被冠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重要举措之名,却无视产业全球化发展规律。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高碳排放产业而造成了大量的碳排放转移,如今再用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一次利益收割。对于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进程中的中国而言,尽管绿色低碳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短期内高碳排放局面难以改变,“双碳”目标任务艰巨,碳关税的实施将对我国对外贸易造成冲击。

第一,碳关税将使我国企业出口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下降。欧盟是我国制造业的重要市场,碳关税实施后,我国具有出口优势的钢铁、铝、石油加工产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纺织等高碳制造业产品将最先受到碳关税影响。为达到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标准,企业必然会增加人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投入,直接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最终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国外客户锐减、市场占有率下降。同时,低碳技术突破难度大,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在短期内攻克技术难关。从产业链角度来看,如果上游供应商因碳关税影响而供应乏力,可能会降低“中国制造”的供应链效率,影响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

第二,碳关税引起的贸易摩擦可能导致我国企业面临出口环境恶化。欧美发达国家建立了符合自己利益的低碳标准和碳关税制度,其他国家也在纷纷效仿,正在逐渐形成“羊群效应”。由于我国制造业企业出口的产品多以高碳产品为主,导致我国很可能成为多国实行碳关税的主要受害者,从而引发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使得我国企业面临的出口环境趋于恶化。

第三,由碳关税引发的低碳需求可能会阻碍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随着欧盟碳关税落地及多个发达国家的积极响应,全球范围内低碳需求效应越发明显,企业为满足低碳标准或承担低碳经营的社会责任,更加重视绿色采购,减少生产环节的高碳排产品进口。同时,随着低碳生活方式的普及,消费者更加重视绿色低碳消费,减少购买高碳排或绿色技术含量低的产品。我国产品一旦被欧美认定为“不环保”产品,可能遭受国外消费者和相关进口企业的抵制,有损我国产品和企业的国际形象,阻碍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

变“危”为“机” 全面促进低碳转型

当然,碳关税也是一把“双刃剑”,除了将给我国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外,也将倒逼我国变“危”为“机”,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提高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提升在低碳减排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一是大力推动低碳减排,切实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加强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鼓励企业攻克关键技术难关,通过绿色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促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升级,引进绿色智能基础设施,推动低碳生产材料、生产工艺改造,大力发展能源和环境产业。构建支持制造业转型发展的绿色金融体系,促进多种碳金融产品的发展,如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碳基金,给予企业金融支持以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提升产业链布局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调整和优化外贸结构,鼓励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引导环保标准、绿色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低的企业进行产业升级,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等。

二是优化碳排放监测手段,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在碳核算环节,建立更加科学、精细化的碳排放量统计、监测和报告的标准和体系,鼓励企业主动公布碳足迹,提升碳管理能力,建立碳管理体系,从而明晰可以从哪些环节通过碳捕获、碳封存等技术来减排。碳足迹作为碳交易的重要基数,将促进碳市场更加规范化发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透明的碳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碳市场,顺畅碳价传导机制,充分引导企业减排,使碳市场不断为产业低碳转型注入活力。

三是加强培训指导,提升企业维护自身经贸利益的能力。加强企业在气候变化和国际经贸规则方面的培训,促使企业充分把握碳关税贸易保护主义实质,提升其积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碳关税带来的不公平的能力。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调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全力配合企业应诉,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广泛团结发展中国家,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欧盟一直宣称其碳关税符合国际多边主义原则,但实际上只是在发达国家间进行的“小圈子”磋商,作为直接利益相关方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新兴发展中大国却被排除在外。对此,我国应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气候治理、国际环境公约和碳排放标准等相关议题的规则制定,立足发展中国家利益维护,表明对碳关税问题的态度,增强气候谈判话语权,与欧美发达国家就碳关税透明度、核算体系、工作机制和世贸规则的协调性开展对话,倡导减排量在生产与消费国之间的合理分配,力争建立以历史排放量和人均碳消耗量为基准的新型碳减排责任标准,厘清不同国家应承担的减排责任,探索建立“共同但有区别”的国际贸易碳排放标准和规则,防止碳关税演变为绿色贸易壁垒。